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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年被辞 临时工法庭争要同工同酬权
深圳人才网(WWW.0755RC.COM)  2008年03月21日

     3月18日,54岁的张定和第一次坐在了法庭的原告席上。在张定和对面的被告席上,坐着四川省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人——该社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法律顾问。

     和张定和一起上法庭的还有12名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临时工”。

     工作了20年却始终是“临时工”的张定和总觉得自己比人矮了一头。如果不是因为临时工的身份而被辞退,他们也许还不会与单位对簿公堂。张定和希望借这个机会说出一直埋在心底的疑问:为什么我做着和别人一样的工作,却只有别人几分之一的报酬?为什么我工作了20多年却始终是临时工?

     “此案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四川乃至全国第一起要求平等劳动权、同工同酬权的集体诉讼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师杨世建无偿为张定和等人代理此案。

  连续工作24年的临时工

     2008年元旦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6天,张定和等人就将状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状递交到射洪县人民法院。

     张定和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自己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身份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赔偿被告对自己进行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对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张定和年轻的时候教过书,也在供销社工作过。1983年7月,他通过四川省射洪县农业银行(代管农村信用社)招聘,成为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用代办站站干。1995年10月,信用代办站被撤销后,其编制并入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此后,张定和一直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工作。

     尽管是一名有着20多年工作经历的老职工了,但张定和始终是一名临时工。“刚工作的时候,觉得工资还可以,每月30元,和当时的正式职工相差不大,他们大概四五十元。”老张说。

     时间在一天天流逝,差距也在不断地加大。当正式职工的月收入已增至人均1800余元的时候,张定和除了每月450元的工资(其中有50元还与经济效益挂钩)外,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全无。

     54岁的张定和现在是一名贲门癌患者,2005年10月至11月在医院做癌症根治术,花费医药费已达5万余元,相当于他10年收入的总和。因为没钱,张定和放弃了继续化疗,目前只能靠药物维持保守治疗。

     13名原告中,年龄最长的是58岁的杜云生,最年轻的也年近不惑。相同的一点是,他们都在各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了10年以上,最长的有27年,但他们始终是“临时工”。

     到了2007年,他们做了多年的临时工也不能再做了——2007年6月13日,他们向单位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1个月以后,他们等来的却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6年126号文件,以张定和等人系“临时性用工”为由,要求张定和等人必须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企业文件里仍在使用“临时工”

     工龄最长的黄翠先告诉记者,农村信用站一般4个人,主任、会计、出纳、信贷,他们除了主任什么都干过。但是不管工作再努力,工资只有别人的几分之一不说,职称、先进与他们无缘,过年过节,正式职工发奖金,他们有时候可以得一半,有时候全无。“甚至连工作制服,都是正式职工发两套,我们只发一套。”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安全奖的发放。如果出了事故,不管正式的还是临时的,照扣不误,但是如果没有出现事故,正式职工可以领到安全奖,同样为“安全”作出了贡献的他们却无缘分享成功的喜悦。

     而他们最终被辞退也是因为这个折磨了他们半辈子的“临时工”身份。

     “清理规范临时用工。在农村信用社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临时工,经办事处组织考试、县级联社考核合格的,实行竞争上岗,在编制内可聘为合同工。其余在农村信用社工作6个月以上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未聘临时工,可参加短期合同工公开招聘,年龄可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凡不符合上岗条件、考试不合格或考试合格而未能竞争上岗的,予以清退。原则上未聘临时工应予以一次性清退;清退临时工压力大的县级联社,可逐年清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6年126号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26号文件)中如此规定。

     “没想到《劳动法》都实施了13年,‘临时工’这样的词汇竟然还出现在一个省级单位的文件中。”张定和等人的代理人杨世建说。

      杨世建解释说,我国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同工同酬。当时的劳动部还专门发文称:《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平等的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

     如此,历史上的相对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

     被告代理人希望法庭驳回原告提出的“因同工不同酬造成的损失赔偿”:“无论是过去的各乡镇信用社,还是现在的信用联社,支付给各原告的工资都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当时原告是自愿接受并无异议,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工资损失,更谈不到任何赔偿问题。”

     被告代理人说,至于被告等人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问题,是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此外,信用社人员是否属于城镇职工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对于这些问题,他们表示将从实际出发,积极向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临时工”名称在我国已不复存在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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